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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向开发商索赔的法定条件


    在购房过程中,业主与开发商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业主的非诚实信用行为,法律已经有相应的规定,而对于开发商的非诚实信用行为,法律也同样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购房过程中,凡开发商有以下行为的,开发商应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发商负双倍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

二、开发商负一般的赔偿责任:
1、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延期交房;
3、延期办理房产证;具体包括: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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